一、资产情况
******************有限公司,共计四户债权资产发布处置公告。
截至******有限公司5笔债权本******************有限公司3******法院生效文书计算,最终利息金额的确认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序号 | 债权人 | 债务人 | 币种 | 本金 | 利息 |
1 | ******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 ******有限公司 | 人民币 | 133,600,000.00 | 12,326,070.51 |
2 | ******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 ******有限公司 | 人民币 | 9,500,000.00 | 495,370.44 |
3 | ******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 ******有限公司 | 人民币 | 9,750,000.00 | 508,341.94 |
4 | ******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 ******有限公司 | 人民币 | 39,085,000.00 | 20,467,176.98 |
合计 | 人民币 | 191,935,000.00 | 33,796,959.87 |
二、债务企业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有限公司持股100%。债务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
******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有限公司持股100%。债务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存在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情况。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有限公司持股5.3476%,聂新勇持股3.7433%,侯小恺持股3.2086%,张海伟持股1.6043%,和硕俊贤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6043,刘正娥持股0.5348%,祁丽莎持股0.5348%,窦文忠持股0.5348%,李思洁持股0.5348%,王罡持股0.5348%,柳晶持股0.2674%,曹杰清持股0.2674,王辉持股0.2674.债务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
******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有限公司持股10.0407%,黄文新持股1.2551%。债务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情况
******有限公司公司共计两笔债权:
第一笔债权剩余债权本金13,360.00万元,欠息共计412.47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抵押物为芳香林草名下持有设施农业用地35.96亩,芳香植物科技名下国有农业用地50亩,芳香植物科技名下乌鲁************有限公司为该笔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笔债权剩余债权本金0万元,欠息共计820.14万元。担保方式为信用。
******有限公司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抵押担保为芳香酿酒以名下位于和静县曲惠镇325省道以南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和硕县国用(2016)第172号、第178号,面积:1,069.29亩、996.69亩,用途:生态型经济林******有限公司、吴磊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有限公司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为芳香酿酒以名下位于和静县曲惠镇325省道以南的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和硕县国用(2016)第166号、第174号、第179号,面积:1,432.17亩、1,164.56亩、1,340.85亩,用途:生态型经济林草)为库农商借字〔公司-202405〕第0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吴磊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有限公司共计三笔债权:
第一笔债权本金1540万元,欠息1,032.86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抵押担保为芳香植物科技名下位于和硕县曲惠乡的一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和硕县国用(2002)第591号)、芳香植物科技名下位于和硕县曲惠乡11区的29处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硕房权字第******号-******号、房权证硕房权字第******号-******号)提供抵押担保。吴典超、丁申东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笔债权本金870万元,欠息379.81万元。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芳香林草公司、吴磊、南钧成(已死亡)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笔债权本金1498.5万元,欠息634.05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担保。抵押担保为芳香林草公司自愿以名下位于和硕县曲惠乡的宾馆、餐厅【建筑面积分别为:3222.72㎡、1800㎡,不动产权证号分别为:新(2017)和硕县不动产权第******号、第******号】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500亩,使用权证号:和硕县国用(2023)第536号】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芳香林草公司、吴磊、南钧成(已死亡)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下列人员或机构除外: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交易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
处置方式:债权转让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有效。
******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费先生、唐先生、张先生
联系电话:0991-****** 、******
邮政编码:830002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80号长城公司
长城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
******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2025年5月22日